寶雞一男子伙同他人從事投資型傳銷活動 被判刑6年6個月
熱直銷網快訊:12月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投資獲得高額紅利為誘餌,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張某康系組織策劃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張某康伙同江某、劉某、黃國建(均已判刑)等人經預謀,在昆山市花橋鎮(zhèn)太平洋廣場七樓設立江蘇盛世偉業(yè)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從事投資型傳銷活動,以投資即可每周分享高額紅利為誘餌引誘不特定對象繳費加入,以推薦會員加入即可獲得獎勵鼓勵已加入會員發(fā)展下線,推薦獎勵以直接和間接發(fā)展成員數量作為計算依據。
截至案發(fā),該傳銷組織發(fā)展會員三層以上,人數達數百人以上,并按照層級對會員進行管理,以江蘇盛世偉業(yè)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共計收取的傳銷資金數額高達人民幣3600余萬元。
被告人張某康參與該傳銷組織的籌建,并在后續(xù)運營中參與該傳銷組織的管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吸收傳銷資金人民幣36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