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務商會、分享經濟”等名義開展傳銷活動 14名骨干被公訴
8月9日,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外公布一則傳銷案件起訴書。
被告人尹某某、于某某等14人先后參與以“遼寧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享經濟”為名的傳銷組織,積極發(fā)展發(fā)展下線,其行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尹某某、林某、于某某等人按照“五級三晉”制的模式,以“中、國、夢”、“商務商會”、“分享經濟”等名義大肆發(fā)展下線人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為主要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該組織以尹某某、于某某、林某為核心,于某某、林某發(fā)展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又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姜某甲、崔某某、涂某某、魏某、張某某(取保候審)、李某(取保候審)、高某甲(取保候審)等人。
姜某甲和涂某某夫妻發(fā)展其子姜某乙,涂某某、姜某乙協(xié)助姜某甲管理團隊;林某和于某某在經營自己團隊的同時,將收到的各經理的報單交給尹某某,尹某某利用自己掌握的“1040軟件”,指使其兒媳張某(取保候審)通過軟件制作“工資表”,尹某某再交給于某某和林某,林某再通過經理、科長級人員進行下發(fā)。
林某甲、林某乙協(xié)助林某、于某某從事傳銷活動,姜某乙、高某甲分別協(xié)助姜某甲和涂某某、高某乙(在逃)發(fā)展傳銷活動。
檢察院認為,以“遼寧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國分享經濟”為名的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該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被告人尹某某、于某某、林某、林某甲、林某乙、姜某甲、崔某某、涂某某、魏某、張某某、姜某乙、高某甲、張某、李某參與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活動,且均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