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銷售化妝品和紅酒為幌子在廣州開展傳銷活動 8名傳銷骨干被公訴
去年,黃埔警方根據(jù)群眾舉報,經(jīng)縝密偵查,打掉一個以廣州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為幌子,以推銷商品、“拉人頭”繳會費為方式的非法傳銷組織,繳獲非法傳銷培訓專用筆記、工作計劃、行業(yè)書籍、心得筆記等近百份,對1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及時消除了這一影響疫情防控和社會治安的風險隱患。
7月1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該傳銷組織中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等8名傳銷骨干依法提起公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李某甲(已判刑)伙同他人注冊“廣州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李某甲任該公司監(jiān)事。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伙同姚某甲、李某甲、姚某乙、陳某某、盧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以該公司或“該集團公司”名義開展傳銷活動。
在黃埔區(qū)設立13個傳銷窩點,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及姚某乙、陳某某、盧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分別任13個傳銷窩點的負責人,與窩點內(nèi)傳銷組織成員同吃同住,進行管理和培訓。
姚某甲、李某甲任傳銷組織的經(jīng)理,二人負責統(tǒng)籌管理13個傳銷窩點,對各窩點負責人進行工作安排,對傳銷組織成員進行授課培訓,并收取傳銷組織成員的入會費用、“產(chǎn)品”費用。
該傳銷組織以銷售化妝品和紅酒為幌子,拉攏人員交納每份8980元人民幣作為入會費用,并要求組織成員不斷發(fā)展下線獲得提成收益。
組織內(nèi)部分為一星至五星會員,會員等級是按購買產(chǎn)品的“份數(shù)”進行升級,1星會員需購買1-4份,2星會員需購買5-9份,3星會員需購買10-60份,4星會員需購買61-298份,5星會員需購買298份以上。會員按照不同級別發(fā)展下線進行提成和升級。
一星會員直接發(fā)展的下線購一份提成1020元,間接(下線)發(fā)展的購一份提成0元;二星會員直接發(fā)展的下線購一份提成1360元,間接(下線)發(fā)展的購一份提成340元;三星會員直接發(fā)展的下線購一份提成1972元,間接(下線)發(fā)展的購一份提成612元;四星會員直接發(fā)展的下線購一份提成2720元,間接(下線)發(fā)展的購一份提成748元;五星會員直接發(fā)展的購一份提成3400元,間接(下線)發(fā)展的購一份提成680元。
2020年4月21日,公安機關查獲該傳銷組織及所在13個傳銷窩點,抓獲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共計78人,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取保候審。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公安機關多次傳訊均未到案。2021年2月26日,我院批準逮捕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張某某、龍某某、黃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21年3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邱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黃某甲、莫某某、黃某乙、龍某某、張某某、郭某某、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金羊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