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陽光雙向扶貧工程為名在銀川從事傳銷活動 甘肅一對夫妻被判刑
12月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西部大開發(fā)、陽光雙向扶貧工程、入股投資可以賺錢”為名,在銀川是從事傳銷活動。
三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一審法院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宣判后,被告人謝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郭某與謝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被告人謝某、謝丁丁、郭某到賀蘭縣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西部大開發(fā)、陽光雙向扶貧工程、入股投資可以賺錢”為由,以“投資國家項目、暗中支持”為幌子,組成“五級三晉制”傳銷模式,規(guī)定下線新人繳納1份3800元,10份3.35萬元的申購款以獲得加入資格,以積累的份額作為晉升到上一個層級的條件,根據(jù)級別和發(fā)展下線的申購款獲得提成。為獲取收益,被告人郭某、謝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被告人石某、劉某、侯某、張某、王某、慈某、韓某、白某等50余人為下線人員。
2017年夏天,被告人郭某、謝某發(fā)展下線人數(shù)申購達到600份以上,被告人謝某升級為該傳銷體系大經(jīng)理,并到深圳佩戴黃金標志。為了管理其傳銷體系,被告人郭某、謝某通過組織會議、“出工作”、繪制傳銷人員體系結構圖及安排傳銷下線人員層級地位、發(fā)放“工資”“雞魚”等形式管理下線人員。
2017年6月,被告人石某被被告人郭某、謝某傳銷體系下線人員謝艷霞發(fā)展加入傳銷組織。后被告人石某積極發(fā)展下線、協(xié)助組織管理,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人數(shù)達30余人,并在該傳銷體系中,為新人出工作、辦理申購,帶新人轉(zhuǎn)環(huán)境,講課出圖、講解“資金流向分配”及分享其成功的經(jīng)驗,動員下線人員拉人頭,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7月5日,公安機關在某縣現(xiàn)場查獲正在給傳銷下線講課的被告人石某及參與傳銷人員30余人。被告人石某被當場抓獲。截止案發(fā),被告人謝某、郭某通過誘騙下線新人利用個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款300余萬元。被告人石某通過誘騙下線新人利用個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款180余萬元。后被告人謝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宣判后,被告人謝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謝某、郭某及原審被告人石某以“西部大開發(fā)”等為名,組織、領導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實施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