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陵一男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刑
本報訊 近日,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打著精準扶貧的幌子進行傳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陳某通過他人介紹,交納28萬元成為“欣霖絲路”投資項目的會員,“欣霖絲路”投資項目被鼓吹為響應國家精準扶貧的號召,通過政府、企業(yè)、農(nóng)民三方參與,共同打造的一個新的產(chǎn)業(yè)合作模式,能夠帶動精準扶貧完成共贏,投入資金越多,回本越快,收益越多。
為使自己獲利更多、返利更快,陳某于2017年4月份至2018年上半年期間,先后在貴州銅仁、湖南沅陵縣城、沅陵官莊、常德、桃源等地,按照鼓吹的內(nèi)容及自己了解到的投資返利模式和內(nèi)容,或通過一對一的溝通、電話邀約引誘他人投資;或通過會員發(fā)展會員,擴大會員人數(shù);或采取組織會員考察、開招商會的方式,來擴大“欣霖絲路”項目的影響力,吸引人員投資。在被告人陳某的組織、領導下,共有204人投資“欣霖絲路”傳銷項目,會員地域涉及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沅陵縣、麻陽縣、新邵縣、邵東市以及貴州省銅仁市,收受會員資金達60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領導204人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六個層級,投資“欣霖絲路”傳銷活動項目,騙取財物,直接或間接收取了參與傳銷會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608萬余元,嚴重擾亂了經(jīng)濟與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陳某是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后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是自首,可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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