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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文章寫感想
中國直銷新聞網轉載了兩篇文章,第一篇《傳銷+忽悠:郎咸平再度“炮轟”保險業(yè)》, 說的是郎教授在《財富周刊》撰文再次“炮轟”保險業(yè),郎咸平在文章中說,“我們的保險公司在壽險方面目前所盡的心力是不夠的,所做的研究也是不夠的。通常就是把事情做某種承包,找了各種代理,然后幫它賣保險,形成了傳銷+忽悠??偨Y起來大概有三個亂象值得我們關切。第一壽險,越做越像傳銷;第二財產險,基本上是靠廣告來推,靠廣告來做大忽悠;第三我們的保險不是靠保險賺錢,而是通過其他投機性的方式來賺錢。在我國,保險只是一個手段,做保險的人根本不是用心來開發(fā)保險業(yè)務,推出真正可信賴的保險產品,而只是靠投機賺錢?!边€在文章最后指出,“我們有必要對我們的保險行業(yè)做一個深刻的檢討,思考如何進行下一個階段整頓、下一個階段治理,這是當務之急,是重中之重!”
保險公司當然不能沉默,于是,就有了《保險報》庹(tuǒ)國柱反擊文章:《保險有你想象的那樣“亂”嗎?》文中說,“記得去年有一段時間,郎咸平就說過壽險是傳銷,引起軒然大波。現在他仍然這樣說,還舉了一些新例證??磥硭膯栴}還沒有解決。他講了一些現象,還有具體數字,可惜這無法佐證“壽險是傳銷”的觀點?!辈⑥q解,“我們不能因為營銷員薪酬制度有點像“傳銷”,就說壽險是傳銷?!蓖瑫r強調,“保險主要是給被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的,它的基本職能就是分散風險和補償風險損失?!蔽恼伦詈笾赋觥八^不知者不怪。不過,郎教授應該咨詢之后再發(fā)表言論,就不會犯這種“顧名思義”的錯誤了??傊?,保險業(yè)上存在不少需要改進的問題,也需要廣大群眾包括郎咸平這樣的經濟學專家學者監(jiān)督,但是在批評之前,一定要把事情搞清楚。對于不熟悉的事物,也最好多學習多問問搞懂了再來評論,不然很容易誤導輿論,這樣也才能使自己講的話更準確,更有說服力?!?/p>
看了兩篇文章,覺得有必要說幾句,兩位作者,包括鼎鼎大名的郎教授,發(fā)表的見解自然都有其道理,但是,就概念來說,其實對“傳銷”、“保險”都存在著不完全理解,并不知道這兩種模式的真正內涵,而是在曲解的情況下進行表述,說壽險越做越像傳銷,賣保險是傳銷+忽悠,這樣說確實值得商榷。
如果說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險的時候,具有忽悠現象,確有事實可證,但要說是 “傳銷”,那就是對“傳銷”概念的曲解了,即使是《禁止傳銷條例》定義的“傳銷”概念,也不是這么理解的。根據中國2005年11月開始實施的《禁止傳銷條例》,【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通過對被發(fā)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窟@里面有兩點必須注意,第一,行為上必須采取多層次計酬制度,第二,結果上要有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后果。行為容易判斷,但結果如何判斷?沒有量化標準如何判斷行為的合理合法性?不能因為薪酬制度采用了數學倍增模型,既團隊計酬方式,就認為是“傳銷”。
特別是刑法上已經制訂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郎教授說保險是傳銷+忽悠,忽悠雖然是貶義詞,但還可以自嘲接受,但要說保險是“傳銷”,那就是定罪了,難怪保險公司不能認領。
涉及刑法,有必要說說犯罪動機!按照我國刑法學教科書的定義,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故動機的作用是發(fā)動犯罪行為;說明實施犯罪行為對行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義?!?/p>
犯罪是一種法律所禁止的惡,刑法的功能不僅在于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懲戒罪惡,還具有道德規(guī)誡的功能。刑法作為一種道德規(guī)誡的功能是通過追求刑法的價值理念——公正來實現的。只有這樣,刑法才能成為一種為人們所擁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這一點,不考慮犯罪動機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顯然是不行的。
遺憾的是,作為反駁者對“傳銷”概念也是人云亦云以訛傳訛,自己就認為“我們不能因為營銷員薪酬制度有點像“傳銷”,就說壽險是傳銷?!笔裁磿r候《禁止傳銷條例》說只要分配制度中,采用數學倍增模型發(fā)放獎金就是“傳銷”了?動機、行為、結果三者是不能割裂的,如果以行為來做定罪依據,取得直銷牌照的企業(yè),包括采用五級三階制度激勵增員的保險公司,所采用的分配制度都不符合符合《禁止傳銷條例》條文!【造成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結果怎么衡定?這些組織的法人代表“犯罪動機”又是什么?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動機都具有反社會的性質。特別是企業(yè)法人,國際著名企業(yè)、民族企業(yè)、社會上具有諸多光環(huán)的法人代表,甚至保險公司,他們“反社會性質的犯罪動機”從何產生?為什么產生?怎么可能產生?
庹文中提到,“保險主要是給被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的,它的基本職能就是分散風險和補償風險損失?!边@樣解釋保險職能并不全面。
作為商業(yè)行為的保險公司,其主要職能是組織經濟補償分配,組織經濟不僅是保險公司盈利的來源,更是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因此,任何保險公司都看重展業(yè)。理賠是為了更好地展業(yè),這是保險公司的原則。因此,在展業(yè)過程中,特別是人險業(yè)務,本來銷售無形產品就比較困難,銷售一般消費者并不理解的保險產品更非易事,再加上保險代理員對本身的業(yè)務知識掌握并不全面準確,說的話有不精準地方也是普遍現象。
對于揭露打擊利用“傳銷”模式進行非法斂財活動的組織、行為應該給與肯定和支持贊揚,但是,如果攪渾水,概念都不清楚誤導民眾,對正確運用一個營銷模式危害更大。
如果社會不能接受曾經被翻譯成“傳銷”的這種模式,就不能很好的獲得來自于這個社會機體內的那些人脈關系。所以任何神秘化、妖魔化這個普通的營銷模式行為都是在扼殺,對一個普通的營銷工具神秘化、妖魔化誤導曲解,只能影響社會正常發(fā)展貽誤機遇。
正確的理解在于正確的傳播,只有正確宣傳才能樹立正影。故意混淆概念是謊言重復千遍就會讓人相信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只有樹立了正確運用多層次計酬的正面實例,才能還倍增原理數學模型在獎金計酬領域運用的清白。